加拿大1989年林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7页(514字)
加拿大1989年11月1日颁布《林业部法令》。该法令建立了林业部并认命林业部长,对权力、义务及职能在与林业和林业资源相关的事项上作出规定。部长的义务是:(1)协调林业和森林资源政策、方案的发展和实施及协调建立这些政策过程中的活动;(2)帮助发展林业管理中科学和技术的含量;(3)监视和促进森林管理法及标准的发展和应用;(4)进行综合管理和保持森林资源的持久发展;(5)提高加拿大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及他们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此外,部长的义务还包括促进与省政府、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配合并且编译和传播信息。部长要向国会的两院提交年度报告,汇报国家森林资源的情况及其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报告应该包括林业用工,森林用地的清单,复查与林业相关的产品,检查环境标准,贸易问题及数据及林业的综合使用等信息。法令规定隶属林业部的农业部门的官员所授予及执行的与林业相关的转换的权利、义务及职能。还规定《林业发展和研究法令》应改为《林业法》,修改后的林业法规规定,根据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需要林业部长可承担部门或机构应承担的保护和管理林业的责任,包括处理木材、草地的责任及确保林业自然生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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