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5年农业信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3页(297字)
美国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中央合作社银行三类专业银行自20世纪30年代初定型以来,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直是农业合作信贷系统的基本结构。为集中事权,加强领导,美国国会1985年通过《农业信贷修正法》。该法规定,另行设立由3名专职成员组成的农业信用管理局董事会,代替原来的联邦农业信用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董事会主席为首席执行官,依法对全农业合作系统的银行和协会直接行使管理权。各信贷区仍为农业信用委员会,原指派的委员1人改由信贷区推选。这一改革规定,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了农业信用管理局作为政府机构的监督控制权力。
上一篇:美国农业信贷管理立法
下一篇:美国1990年农业信贷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