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行政收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8页(520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农业法第67条规定:(1)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2)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3)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第9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违反本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违反本法第86条第3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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