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国有林建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6页(270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8条规定,总统有权以法规文件宣布共和国境内任何区域内国有森林,并可以用同样程序宣布任何国有森林或其部分不再是国有森林,或者宣布国有森林界线的变更、扩展。第9条规定,计划宣布为国有森林的区域位于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非经与地方当局协商同意,不得宣布为国有森林;凡本法生效前,原森林法规定的保存林或受保护林区域,无需经前款规定的协商。第10条规定,在总统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适合的情况下,为发展国有森林,可以根据《土地取得法》规定通过购买或者强制取得的方式,取得任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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