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7页(696字)

加拿大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面积为4.36亿公顷,居世界第二位。森林覆盖率为43.7%,蓄积量230亿立方米。加拿大以公有林为主,私有林只占一小部分。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各省享有很大自主权。《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修正了1867年宪法法。新宪法法第92条规定,各省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关于开发、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事项的法律。根据这一规定,加拿大各省政府除对省管辖林享有经营和管理权外,还有权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森林法。联邦政府仅对省管辖林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为此,加拿大于1949年颁布《联邦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不进行全国性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各省对森林资源调查和管理拥有自主权。联邦政府只在国家林业研究所中设立森林统计科,负责对各省森林资源的调查和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工作。加拿大各省政府在《联邦森林法》规定原则指导下,通过了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加快人工造林和森林更新方面的地方法律、法规。如阿尔伯塔省制定《造林法规》。魁北克省制定《森林经营法》,规定所有获准从事采伐活动的人必须先提交一份由能源和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伐后造林经营计划。明确采伐人员更新造林责任。同时还规定,在采伐作业过程中要保持森林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防止破坏林地等细则。各省为扶持私有林发展,制定了私有林扶持法案。如安大略省制定《林地改良法》、《林地减税法》;魁北克省制定《森林更新援助法》、《合作经营法》、《营林奖励法》、《林业贷款法》;新不伦瑞克省制定《圣诞树经营法》、《林道修建法》等法规,对向私有林主提供种苗、货款、技术援助、市场情报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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