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管理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4页(268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管委会从事下列工作:(1)出席董事会的会议,参加讨论,但没有投票权。(2)检查合作社的工作,审查它的文件及其发行效果,根据本法和以最好的形式履行的服务。管委会有权获得有关资料。(3)审计合作社和董事会成员之间实现的交易。(4)代表合作社向法院提出起诉。(5)告发合作社联盟和联盟省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条例、制度和命令的任何违犯。揭发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缺点、执行任务的任何疏忽,如没有提供物资、商品和生产的必需品等。(6)呈送报告,包括全体大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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