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买卖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0页(295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不动产买卖法》规定,私人所有的不动产的买卖是自由的;属于公共使用的不动产和特别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不动产,在法律上不能进行买卖;转让、取得和出售上述不能进行买卖所得的不动产的合同绝对无效;公民、公民联合组织和其他公民法人通过法律关系而获得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社会法人关于出售属于社会所有的不动产的合同和社会法人关于取得公民、公民联合组织和公民法人的不动产的合同,如果不动产的协议价格同签订合同时不动产的流通价值(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其邻近地区进行自由买卖的相应价格)明显地不成比例,则可以废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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