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海洋污染防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4页(445字)
爱尔兰海岸线较长。海洋污染防治立法主要包括:《海滩法》(1933年),该法规定,未经运输与动力部长许可,禁止向海滩或其毗邻地区倾倒任何固态或液态物质。《港口法》(1946年),该法规定,未经港务局的许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或排放废弃物。对违法者,运输与动力部长可以起诉;若违法行为只是在一个港口内发生的,则可由部长或有关港务局起诉。《大陆架法》(1968年),该法规定,如果钻探或开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溢油事故,对机构的所有者或操作者应以犯罪论处,除非他能证实该事故并非他授意所致,或他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制止事故的发生。《海洋油污染法》(1956年、1965年)。《核能法》(1971年),该法规定,限制或禁止排放放射性产品与放射性废物,除非持有运输与动力部长或核能部发给的许可证。对违法者,处以500英镑以下的罚款和5年以下的徒刑,并没收有关物品。《溢油控制条例》(1974年),该法规定新的、比较严格的防止溢油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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