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1962年农产进口关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9页(262字)

欧盟组织对农产品进口管理,过去主要通过征收“差价税”调节,以此消除进口第三国农产品对欧盟市场造成的冲击,保护欧盟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该制度是根据1962年欧洲共同市场理事会第25号决定第2条建立的,税收归欧洲农业共同基金所有,用于执行共同农业政策。差价税税率随国际农产品市场行情变化而作定期调整。差价税执行范围主要有橄榄油、谷物、大米、肉、蛋、禽肉、食糖、奶制品、肉、糖腌制的水果和蔬菜。除差价税外,欧盟对农产品进口还视情况征收关税、附加税和补偿税,以加强市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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