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0页(227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中规定:(1)主务部长官依法对组合和中央会进行监督。(2)组合或中央会从政府接收补助金时,必须接受监察院的检查。(3)当认定组合和中央会的大会、理事会的决定违法时,主务部长官可决定取消或停止执行其决定。(4)当组合员取得全体组合员1/10以上的同意,主务部长官可令中央会长对该组合业务状况进行检查。(5)当组合无正当理由长期间停业,主务部长官可在听取中央会长意见后,将之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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