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0页(543字)

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经济进入发展时期。国家采用强制的行政手段整顿社会经济秩序,公布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生产的法律。其中,1961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将旧的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称“组合”)和农业银行合并,使组合的信用事业和经济事业联系起来。《组合法》制定目的,以通过农民自主的协同组合,谋求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为目的。该法颁布后,又经多次修改,现由7章16节156条组成。包括总则、单位农业协同组合、特殊农业协同组合、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监督、罚则、杂则、附则等内容。《组合法》总则规定,本法所称的农业协同组合,是指单位农业协同组合和特殊农业协同组合。依本法设立的组合和中央会为法人。组合和中央会不得进行以营利或投机为目的业务。组合和中央会不得进行任何参与政治的行为。公务员不得成为组合和中央会的任员或职员。组合和中央会由农水产部长官进行监督。本法规定,对于组合和中央会的事业,各部长官必须积极地予以协助;政府或公共团体的设施须为组合和中央会利用而优先提供方便。政府可在每年度预算之范围内,对组合和中央会事业所必要的经费予以补助。中央会长可就组合和中央会发展问题而向政府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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