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4页(2121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换言之,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令过了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或者提起上诉、抗诉经过两审终审后,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再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方可交付执行。这种对死刑案件审查核准的程序就是死刑复核程序,它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死刑适用标准最重要的程序保障。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全面审查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及时发现和纠正死刑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以保证正确地适用死刑,防止错杀、枉杀,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死刑案件进行一定形式的复核,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三国时期的北魏,就有死刑复核制度的雏形。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决之。诸州因之大辟,皆先之谳报,乃施行。”至隋唐时期,不但法律上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设置了专门的复核机关。明、清两代,除十恶不赦的死刑立决案件外,对其他秋后处决的案件,则要经过秋审或者朝审。秋审是审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秋后处处决案件;朝审是审核刑部及京城附近所判的秋后处决案件。除死刑复核制度以外,在我国历史上还存在死刑判决确定后、行刑前进行的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专指向皇帝奏准,这项制度始于隋朝,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其后的封建朝代都沿袭了死刑复奏制度,只是在复奏的次数上有所改变。

在我国的人民司法工作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创立了死刑复核制度。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判决死刑的案件,应报上级机关批准。抗日战争与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均有类似规定,除战争紧急情况外,死刑需经上级机关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令,对于死刑复核制度都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把死刑复核程序单列一章,合理地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权分别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核准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至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死刑复核制度已基本完备地建立起来。1983年9月2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7日又颁布了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明文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再次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又分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程序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其程序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先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然后再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过了上诉、抗诉期限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提审后直接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般来说,提审后改判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是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后,认为不应当判处死缓而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则相当于一审判决,应当允许被告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即使被告人不上诉,也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将死刑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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