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品贸易基本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4页(359字)

1967年,韩国颁布《农业基本法》,把农产品进出口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确定下来。该法总则第2条规定,政府须综合制定和实施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家所得和改善农业结构所需的一切政策。第8条规定,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制措施,使农产品加工出口、农业灾害、农田交换分合和耕地整理、农业机械化、原种进口以及旨在提高农村福利和文化的设施在一定期限内得以减免税金。关于调节进口和振兴出口,第15条规定,为保护和培植替代进口农产品的国内农产品,政府须采取调节关税、限制进口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为振兴出口,政府须采取必要措施,确立交易秩序,提高质量,调查市场和加强宣传。关于改善农业结构,基本法第18条规定,为促进出口用及工业原料用农产品的增产,政府须实施扶助企业的必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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