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品进出口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4页(412字)

韩国《农产品检查法》规定,输入农产品、输出农产品及输入后加工的农产品,须依据本法接受检查。所称“农产品”是指谷类、薯类、特用作物类、蚕茧类、水果类、蔬菜类、编织品类、种苗类、花卉类、农产罐头及其他按农产品的分类而由总统令规定的种类。该法规定,由总统令规定的农产品免除检查。根据总统令发布的《农产品检查法施行令》规定中,免除检查的农产品如下:(1)为检查而开包,有可能损伤其物品或使物品变质的农产品;(2)没有商业交易目的的,从外国受赠的农产品;(3)政府以外的人输入的农产品和输入后加工的农产品;(4)供给服务于海外的工人消费用或海外展览用的,农林水产部长官认为不影响出口品的对外价格而指定的农产品。关于检查费,《农产品检查法》第11条规定,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农产品免除检查费。关于免除检查,《施行令》中规定,出口的农产品和由政府进口或进口后将其加工的农产品,免交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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