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防污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5页(304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第6章规定:(1)发生大量油类排放情况时,应立即将有关事项通知附近海上保安厅的事务所;(2)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已排放油类的扩散和油类的继续排放并清除已排放的油类,为此船舶应按规定配备围油栏、消油剂等防除油类排放的器材;(3)为防除油类严重污染海洋,可在必要的限度内,破坏该排油的船舶,焚烧该排油的油类,此外尚可处理在排油现场附近海域的财产;(4)海上保安厅长官对由于排放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使海洋受到污染时,可命令排放人按规定清除该废弃物和其他物质;(5)海上保安厅长官采取措施所需要的负担,按规定范围和手续,由排放船舶所有人等负责。
上一篇:日本沿岸油污处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