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租地造林变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5页(182字)

台湾《国有林事业区出租造林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1)租地造林成林后,租地造林人拟变更名义或将其权利转让他人时,应叙明理由,联名向林管处申请核准,并报请林务局核备,抛弃权利时应通知该管林管处。(2)租地造林人于契约存续期间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应自继承开始时起一年内取具户籍证明,以书面层报林务局申请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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