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2页(487字)

1988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1)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2)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3)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还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②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4)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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