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造林贷款基金设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6页(333字)
台湾1984年9月24日公布《造林贷款基金设置及管理运用办法》,共15条。其中第1条规定,台湾省政府为发展公私营林,特设置造林贷款基金,并依预算法第19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本基金以本府农林厅林务局为主管机关,并由台湾省各种基金综合管理委员会负审议、监督及考核之责。第5条规定,本基金之收支及贷款业务,委由土地银行办理。并得由农会转贷。前项委托契约应提报基金会审议后,由林务局与土地银行签订之。第6条规定,本基金之贷款对象为实际从事造林事业之个人、公司、团体、机关、乡镇县辖市公所、学校。第7条规定,本基金分为一般造林贷款及乡镇县辖市公所公共造产造林贷款。前项贷款每年贷款金额,由林务局与本府民政厅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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