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租地林木核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5页(242字)
台湾《国有林事业区出租造林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造林地内原有林木应依下列规定处理:(1)每公顷立木材积平均满50立方公尺或总材积在500立方公尺以上者,依法标售,经二次投标未满决标时,依法议价出售。议价仍未能售出时,交由租地造林人自行砍除,就地利用。(2)每公顷立木材积平均未满50立方公尺而总材积未满500立方公尺者,得查定底价售予租地造林人,租地造林人不愿承购时,得依前款规定处理。前项林木出售,租地造林人得参加投标或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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