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文自然保护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6页(247字)

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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