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54年私人土地买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8页(383字)
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第4条规定:(1)经济机构和政治地域单位可以依法定程序出资购置属于任何人所有的房屋以及私人的土地。(2)经济机构和政治地域单位得依法定程序无偿取得准许民事流转让的土地和房屋。第5条规定:(1)属于私人财产的土地和房屋可以作为私人间自由买卖标的物。(2)社会组织和团体可以购置和出让任何房屋和土地。(3)社会组织和团体出售办公用房舍,依据关于经济机构出售固定资产的决定办理手续。第6条规定:(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土地私有权转移时,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2)属于公共财产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时,房屋所在的土地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但只要房屋存在,房屋取得者对这块土地便享有永久使用权。(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属于公共财产的土地的所有权转移时,地面上的财产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上一篇:意大利土地买卖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