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买卖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8页(383字)

《意大利民法典》第4编第3章中,对土地等不动产买卖作出规定:(1)当特定的不动产通过指定它的面积并按照每一个不动产大量单位价格出售时,如不动产实际面积少于契约约定的面积,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减价;如丈量面积多于契约约定面积,则买受人应当对价格不足部分进行追加;当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的1/20时,其有权解除契约。(2)在必须对价格不足部分进行追加时,买受人得作出解除契约或者对价格不足部分进行追加的选择。(3)当买受人行使解除权时,出卖人要承担返还价金和偿付契约费用的义务。(4)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通过一个契约、以统一的价格并指明各个不动产面积而出售,其面积是一个较大而另一个较小,则应当在能够互补的范围内进行抵消。(5)出卖人的追加请求权与买受人的降价权或者解除契约的权利自不动产交付时起1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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