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产价格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页(706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令法律,规定农产品价格,以保护与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资本家和农民从出售农产品中,获得较高的利润和收入。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同时扩大农产品出口以抵补工业原料进口的外汇支出。法国政府先后在1953年9月、1955年5月、8月颁布法令,规定对市场上供不应求的农产品采取短期干预措施,避免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影响农业生产者的收入。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增加农民收入,是法国农产品价格政策的重要内容。法国政府于1957年9月在通过的法令中规定:小麦、大麦、玉米、甜菜、牛肉、猪肉和蛋类等7种主要农产品价格,随着农业所必需的工业品价格的变动及农业工人工资的变动来自动调整。结果使农产品价格上涨速度快于工业品价格,农民收入增加。1958年12月,法国政府为了改善国家财政状况,宣布废除上述农产品价格自动调整的法令。1959年农产品下跌,又低于工业品价格。1960年3月慑于农业生产者的示威游行,法国政府又颁布了一项关于农产品价格的法令,部分恢复上述法令规定的政策,规定了9种农产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价格调整幅度。经过几次反复比较,法国在1960年8月颁布的《农业指导法》和1962年8月的《农业指导法补充法令》中,明确规定了缩小工农收入差别,要采取多种办法。两个法律、法令都指出:要消除农业生产者在收入上同其他部门存在的差别,使农业获得与其他经济部门同等的地位,除了定期调整农产品价格,还要推行结构政策和人口政策。改善生产规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国民收入中每个农业人口所分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