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6页(454字)

澳大利亚的河流水质,目前主要是含盐度、混浊度高,导致水源污染及富营养化。为了保护水源,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强了水质管理和法制建设。为此,联邦政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标准,于1980年制定并公布了全国饮用水质标准。该标准分为两级:一级是适用于目前条件下,质量符合要求的饮用水标准;一级是长期目标的高质量用水标准。为保证达到水质标准,联邦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控制污染,保护水质的法律。各州法律都授予地方水管理局很宽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罚权,可以决定取消各种不利于水质保护的活动或采取措施对废水实行有效控制。目前,各州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中,都突出了对水污染的防治。如新南威尔士州的《1970年清洁水法》、维多利亚州的《1970年环境保护法》、塔斯尼亚州的《1973年环境保护法》、南澳大利亚州的《1976年水资源法》、西澳大利亚州的《1971年环境保护法》、北部地方的《1938年水控制法》和昆士兰州的《1971年清洁水法》等,都对本地区保持水质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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