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农业排水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8页(463字)

英国农业排水立法历史悠久。早在13世纪,英国议会授权参议员负责湿地排水以改进农业生产条件。1427年、1531年发布政令成立排水委员会以保护土地不受淹没。进入20世纪,英国又加快了排水立法。1930年颁布《土地排水法》,决定成立流域委员会,授权其负责流域内土地排水。1948年后,根据规定,河流委员会取代流域委员会,其权力扩大到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后河流管理局又依法取代河流委员会,水务局又取代河流管理局,相应的管理权也不断扩大。1961年颁布新的《土地排水法》,对土地排水的筹集和建设的权力作出规定。1973年《水法》和1976年《土地排水(修正)法》对农业排水体制和管理作出适当修改。其中规定,环境大臣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从议会提供的经费中按环境大臣认为适当的数额给某个水务局以财政补贴,这种补贴只能用于土地排水和防洪。另外,还对排水收费作出规定,即地面排水费,地面和公路排水费一般根据产业和排水面积收排水费。居民用户、商业和第三产业用户,按其财产可计价值收取排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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