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汲水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8页(585字)

英国政府对境内汲水控制十分严格,在水法律中作出了许多规定。1963年《水资源法》对控制汲水、汲水权保护、汲水申请许可等,作出如下规定:(1)任何人不得在规定期间从某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任何供水水源汲水或允许导致他人汲水,但家用、浇灌土地、防止矿山、采石场、工程作业遭到破坏所必要限度内汲水除外。(2)任何人必须遵守本法有关汲水者办理许可证的规定,只有在许可证授权范围内遵守许可证中的规定时才拥有汲水权。只有该内陆水周围的土地的占有人有权提出汲水申请。(3)依法颁发的每一个汲水许可证上必须规定汲水期限、汲取水量、测量办法、汲水方法、汲水目的和有效期限。汲水许可证可依法继承。(4)汲水许可证持有人可根据本法规定请求发证河流管理局撤销该许可证;河流管理局可依法提出吊销或修改汲水许可证的建议,由该大臣作出撤销与否决定。被吊销或修改许可证所造成损失应河流管理局依法支付补偿金。补偿额应以该土地因受此损害或损失而使其贬值的数值为限。(5)凡违反本法有关汲水规定者或未遵守本法规定的许可证管理要求的即构成犯罪,在被控判决或简易判决中,均处以罚金。在简易判决中,对违反本法者科处罚金不得超过100英镑。该法还规定,每一个河流管理局应根据本法规定的方式保存汲水许可、吊销和修改情况的登记本,公众可在每天的适当时间内对登记本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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