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供水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7页(571字)

在英国,供水起先是一种公共健康和卫生事业。19世纪初,根据地方法规定,由英国国会授权各机构、私人公司或地方公共机构为不断增长的人口供水。1847年、1863年颁布《水工程条例》,对供水作出一些规定。1875年、1936年颁布《公共卫生法》,为生活供水制定了基本法规。为了解决用水需求引起各承办者间竞争,根据法令规定,1920年水电资源委员会决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成立中央水委员会,授权建立地区流域供水委员会。1924年,水承办者和卫生部成立了区域水顾问委员会以协调水承办者在联合供水方面的工作。1945年,英国颁布《水法》,决定提高中央政府对供水工作的参与权和对水承办者的监督权。并要求水承办者除提供生活用水外还要满足非生活用水需要。此外,该法还规定在指定的水土保持区内控制新的地下水的抽取。1948年颁布《河流委员会法》,规定河流委员会有权收集有关取用水和回水资料,但无权控制水承办者的活动。水承办者不必通过河流委员会的许可就可以占有和开发新的供水水源。1963年颁布《水资源法》,规定对所有取用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制度。1973年颁布新《水法》,决定由水务局接管所有地方管理的供水企业,由区域水管理机构负责主要的供水任务。该法还对公共供水道的供水收费实行计量收费和非计量收费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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