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危害物质设备企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7页(23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9.11条规定,依据第19.7条第1款、第2款的设备只允许由专业企业安装、建立、维修或保洁。第19.9条第1款不受影响。州可以对不必由专业企业完成的工作作出规定。依据第1款的专业企业是:(1)拥有仪器和设备配件以及专业人员以确保遵守第19.7条第3款的要求;(2)有权同技术监测组织签订监测合同。合同至少包括含有2年的监测。(3)专业企业可以把他们的工作限制在一定的专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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