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检疫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页(806字)
种子的检疫,是各国种子立法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都颁布植物检疫法规,共同执行国际间贸易性或非贸易性的植物检疫协定,按照贸易合同规定进行检疫,以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各国种子检疫立法主要包括种子进出口、检疫、过境检疫、旅客携带品植物检疫、国际邮包植物检疫以及国内产地植物检疫、调运种子及植物产品检疫等等。在立法内容上,主要包括:经营种子必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报检,领取由国家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证书,方得经营;进出口种子,必须按国家进出口植物检疫法律接受国家检疫机关检查,办理检疫合格证件,方可进出口。按法律规定,检疫一般由国家检疫机关负责。如澳大利亚种子法律规定,检疫由联邦国家政府设立的检验局负责进行。检验局明确规定,有40余种作物种子因携带有严重的病害而限制进口;这些种类的进口必须在严格检疫控制下由政府引进,在检疫人员监管下种植,植株收获种子后,将原来的植株就地销毁。还规定,种子进口要进行杂草检疫,禁止扩散的有毒草种子不许带入境内,带病源的土壤也严禁带入境内。丹麦政府种子检疫规定,种子病害检疫由国家植物健康分局负责。按照《国家植物健康法》、欧联盟《种子市场法》以及植物检疫法律规定,重点检验对丹麦进出口谷物种子的病害及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杀菌剂处理,及签发检疫证书和种子健康合格证书。另外,各个国家对种子检疫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进口检疫对象主要是国内尚无分布或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目前较难防治且能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而传播的病、虫、杂草;出口检疫对象主要是根据国际间的植物协定、种子贸易合同或出口部门申请的检疫对象;国内检疫对象通常是局部地区发生或分布不普遍、能严重危害植物目前较难防治和可能随同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产品调运而传播蔓延的病、虫、杂草。许多国家还直接制定了限制某些种子产地、品种的种子进出口、经营、销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