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页(764字)

向司法机关报告所知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广义的报案泛指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报案、举报、控告等各种向司法机关报告有关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狭义的报案不包括控告和举报,仅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有涉案情况的行为。刑事侦查上所讲的报案通常是从广义的含义使用这一概念的。因此,报案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本法的决定)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关于报案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中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如果诬告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是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不是诬告。报案时,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向司法机关说明,司法机关有义务为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保守秘密和保障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保密的范围仅限于报案,如果是要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则应当依法作证。报案时不知道本案归哪个司法机关管辖或到管辖本案的司法机关报案不便的,可选择任何司法机关报案。口头报案时可以面报也可以电话报案,但应尽可能地将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死人或犯罪嫌疑人等有关情节讲清楚。书面报案的可以面交,也可以采用电报、电传或邮寄等方式。报案时,如果有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危险或报案人及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形的,可要求接受报案的司法机关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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