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机构决议执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4页(270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在本法规定的意义上和范围内,水咨询委员会对所有涉及水源拥有、利用、开采、开发、支配、保持和保护的所有一切水事纠纷拥有一审管辖权。(2)水咨询委员会关于水权争执的裁决应是立即生效的,只有按照水咨询委员会规定的金额,为这种中断或停止执行可能所造成的损失履行了担保手续,有关执行方可终止,除非这种终止是由主管法庭用命令方式提出的。(3)所有争议应在双方提交了要求裁决的材料后60天内作出。(4)法庭有权颁发诉讼令状,并在当地和国家警方协助下强制执行裁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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