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植物品种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1页(296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只有那些在全国植物品种登记处注册的品种,才能在本法的保护下从事生产种的生产。如果一个有待审定和登记的品种,其田间和实验室初步试验合格,委员会可临时批准其种植,因而可以繁殖生产种。最后批准则要在每一品种的试验周期结束后才能办理。全国植物品种登记处将作为农业总局下属单位而开展工作。它将:(1)办理品种登记和取消品种登记;(2)保存品种档案。这些档案开头有登记申请书,末尾载有批准或拒绝注册的决定。办理和解决取消注册的命令,应存放在同一案卷内;(3)建立各植物品种的田间比较试验结果及其产品分析的全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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