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8页(1057字)
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属于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户的存款。信用业务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广大农户及各类农林渔业团体。农户入股加入农业协同组合,农业协同组合入股加入其上级机构-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农林中央金库是农业协同组合系统三级金融机构的中央级组织。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农业协同组合法》。根据该法规定,农业协同组合可以对会员在业务上和生活上所必需的资金进行贷款,并可以接受会员的活期及定期存款。合作金融以此为中心,也可以开展存、贷款的附带业务。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执行的主要法律是《农林中央金库法》、《农林中央金库法施行令》、《农林中央金库法施行规则》。《农林中央金库法》于1923年制定,后于1983年、1993年修改。该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林中央金库为法人,其组织为有限责任。(2)农林中央金库可委托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渔业协同组合、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和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代理其业务。(3)农林中央金库的资本金为1百亿日元,分为1亿股,每股金额为1百日元。(4)农林中央金库的出资者仅限于政府、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业协同组合、森林组合联合会、森林组合、生产森林组合、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渔业协同组合、渔业生产组合、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共济水产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农业共济组合、渔船保险组合、农业信用保险协会、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中央渔业信用基金、渔业信用基金协会、渔业共济组合、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蔬菜供应安定基金、土地改良区联合、土地改良区、盐业协同组合以及有关蚕丝业、林业、盐业等中小企业协同组合。(5)农林中央金库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人,理事3人以上,监事2人以上;设10人以内的审议委员。(6)农林中央金库办理:对所属团体提供无须担保的5年以内的定期偿还贷款;对所属团体提供无须担保的30年以内(对所属森林组合体贷款为50年以内)的分期偿还贷款;对所属团体办理票据贴现和存款透支及提供债务保证等等。(7)农林中央金库可在缴纳资本金及准备金总额30倍的限度内,发行农林债券。(8)农林水产大臣和大藏大臣监督农林中央金库的业务;农林中央金库非经主管大臣认可,不得处分剩余金。除此,日本政府还公布了《农林债券令》,1949年公布、1981年修改了《关于协同组合开展金融事业的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