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拖拉机安全架试验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5页(317字)

新西兰1967年《拖拉机安全架条例》规定:(1)核准试验单位在完成条例试验和所要求检查之后,应当公布试验报告。如申请者撤销他们的申请,则可不公布。(2)核准试验单位应向试验申请者和部务秘书提供报告的副本。(3)每一个核准试验单位应以部务秘书认可的方式对试验报告进行登记。(4)当核准试验单位检查了由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证明书和其他证据之后,认为安全架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经部务秘书批准则可以规定的形式公布试验报告。核准试验单位认为必要时,申请者应按核准试验单位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的安全架和拖拉机以备审查。申请者并应付给核准试验单位的1名代表因检查安全架可能花费的实际和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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