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土地地基使用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0页(484字)

蒙古1995年《民法典》第105条规定:(1)他人土地上之不动产的所有人,有权使用此等土地。(2)除非法律、授予土地的决定或合同另有规定,不动产之所有人有权无限期地使用地基。(3)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时,其地基的使用权也在前所有人之使用权的范围内移转。(4)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土地所有权的移转不得用作终止不动产所有人对地基的使用权的理由。(5)如果不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使用有关土地的条件相抵触,则不动产所有人对此等财产有依自己意志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第106条规定:(1)不动产所有人对地基的使用权终止时,有关的财产权由土地所有人和此等财产的所有人以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法院依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此作出裁断。不动产所有人的地基使用权终止后,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对方搬出该土地或恢复此等土地的原状。(2)在法律禁止拆除地基上的建筑物和设施(住房、历史文化遗址等)之情形,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如下处理:给予土地所有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给予不动产所有人继续使用地基的权利,并确定其使用期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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