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土地使用期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0页(301字)
蒙古1995年《民法典》第104条规定:(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授予法人无限期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2)本法典第105条列举的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之所有人,可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3)法人被调整时,其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权利转移的程序转让。(4)无限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此等土地;法律或授予土地的决定无相反规定时,他有权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营造人对为其自己使用而营造的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享有所有权。(5)无限期土地使用权人只有征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后,才可将此等土地以有偿或无偿的条件定期地移转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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