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振兴公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7页(513字)

韩国1978年《农村现代化促进法》规定,为综合实施本法通过的农地改良、农业机械化和改善农民住宅事业,培育示范村和支援组合业务,将土地改良组合联合会和地下水开发公社合并,设立农业振兴公社(以下称“公社”)。公社设主事务所、分事务所。公社的事业区域为全国,但在海外实施事业时,以该地区作为事业区域。公社的资金为200亿元,全部由政府以现金或实物投资。资金的缴纳时间及方法,经国务会议审议后由总统决定。公社设立时的资产,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须按总统令规定进行重新估价。公社须依法制定公社章程,变更时,须经农水产部长官批准。公社设高级干部和职员,其中社长1人,副社长2人,理事6人以内,监事1人。社长由农水产部长官提名,总统任命,副社长和理事由社长提名,农水产部长官任命,监事由农水产部长官同财务部长官商定后任命。社长、副社长和理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为2年。社长代表公社统管公社业务。该法规定了公社的19项实施事业。其中规定,经农水产部长官批准,公社可实施海外开发事业,必要时,经政府批准,可向国际机关、外国借款或引进物资和技术。该法还规定了公社发行农业振兴债券、会计制度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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