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业代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2页(478字)
1950年3月29日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主要规定:(1)本市下列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处代为管理:①逃亡的国民党政府各级公务人员所有房地产无人经营的;②国民党政府保管汉奸财产中的房地产;③外侨的房地产,因业主离沪,无人经营,致被窃占的;④经国民党强行霸占的房地产。(2)房地产代管期限,暂定为3年,在代管期内,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或代理人可提出证明文件,声请发还,经房管处审查属实,应即发还声请人。(3)代管的房地产,如系租地造屋或有债务及其他权利关系,应由利害关系人在代管期内检同有关证据向房管处申请核办。(4)房管处代管房地产,应尽管理人的责任,并可视产业状况,分别予以运用;运用房地产所获的收益,在扣除代管费20%后,可连同房屋内的器物设备拍卖价金以折实存款专户存储。代管时应负担的捐税及修理费用,由存款中拨付,或由声请发还人负责清偿。(5)代管房地产除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毁坏灭失不负责任外,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受有损害者,房管处应即请求赔偿,并以其所得赔偿金或权利让与申请发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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