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8页(695字)

古罗时期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该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罗马建国至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共和国时期。这种程序非常拘泥于手续形式,要求诉讼必须合乎法定的模式,具有浓厚的形式主义。当事人不仅要严格使用既定的法律套路,而且履行法律手续必须遵循严格的公开的诉讼方式,完成特定的复杂行为,既不能错误,也不允许变更,否则就会败诉。同时,法律诉讼的进行应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例如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债权人对确定的债务以拘押债务人而求得补偿的实施拘押式;不必等到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债权人就可以对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扣押的实施扣押式;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通知被告30天后到案,共同指定承审员以审判其讼争案件的通知返还式;当事人直接请求裁判官指定承审员解决讼争的请求指定承审员式等。由古罗马城邦历史环境及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的不发达所决定,法律诉讼程序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而在罗马居住的外国人则得不到司法保护。另外,法律诉讼程序还要求诉讼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同时,由于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法院就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诉讼程序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法律审理的内容为:审理权利人的诉权是否为法律所承认;请求权属于什么性质;适用法律的情节等。该阶段到主审官认为有理由并将案件交由承审员审理时结束。事实审理阶段,主要是由承审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并按照主审官指示的法律要点进行判决。随着古罗马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诉讼程序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此后便为程式诉讼程序(见古罗马的程式诉讼程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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