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规划拨用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9页(330字)

英国《城乡规划法》第122节第1条规定,若某土地系地方当局为规划目的而征用或拨用的,而且,当时正为该当局所拥有,且用于其之所以被征用或拨用之目的,则该当局可以将该土地拨用于它据本法本章之外的其他法令的规定可为之或已为之征用土地的各种目的。第2条规定,在下述情况下拨用土地需持该大臣颁发的许可证:(1)由不适用该1959年法规定的当局拨用;(2)该土地在拨用前为公地的组成部分或公地的某部分的组成部分,或是与公地相接的土地,而且是已由地方当局据地方法令的规定而拥有或管理的土地。且此种许可证可以是为某特定的拨用而颁发的,也可以为是某一类的拨用而颁发的;可以是无条件地颁发的,也可以是附具某些限制性条件后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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