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土地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9页(246字)

英国1971年《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地方土地规划机构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本法规定起草总体规划,在向公众公开后,报有关大臣批准。批准后,可起草、报批程序的条例,条例要对规划格式、内容及起草、呈交、撤回、批准、采纳、制订、变更、修改及替换均应作出具体规定。本章还规定,环境事务部大臣可要求地方规划机构制定为履行本章所赋予职责所必要的程序,呈交必要的各种情报资料。除此,本章还对上述规定内容的实施、法律解释、有关法律废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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