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1页(227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颁布的单行民事诉讼法典。1982年3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1991年4月9日停止适用。该法典保持了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人民司法传统并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借鉴了外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内容,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制度,以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规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结构中的一项空白,也改变了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局面。

立法背景 自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直相当薄弱。用于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是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1963年在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79年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这些文件曾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起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的拨乱反正和工作重点的转移,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作为基本法律部门之一的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了草拟民事诉讼法的工作。历时两年多,于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再经修改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试行的形式公布。从此,这部以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为基本任务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在中国经济发展和公民生活中发挥作用。

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试行)》分为五编二十三章,共205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宪法为依据,确立了指导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特别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依法处分原则(见处分原则);着重调解原则(见调解原则);社会干预原则(见国家干预原则)。这些原则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和特色。

诉讼管辖制度 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我国法院体系为依托,确立了级别管辖制度。级别管辖体现了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以基层法院为管辖民事案件的重点,同时由各级法院分级管辖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见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使法院之间的民事管辖权限具体化。

当事人制度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基于诉讼参加人与诉讼标的的不同法律关系,规定了诉讼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

程序制度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它分为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几个不同阶段,每个阶段依次进行。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要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又要审查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和一审法院裁判范围的限制。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行审理的程序。此外《民事诉讼法(试行)》还规定了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执行权,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程序。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既包括法院依法制作的判决、裁定,也包括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在期间、送达、诉讼保全中要遵循特别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进行司法协助以及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中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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