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空气质量管理区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0页(248字)

英国《环境法》第83节第1条规定,作为空气质量评审的结果,如果认为在地方主管部门的区域内空气质量目前不能达标,或者在相关期内不能达标,那么地方主管部门必须通过命令指定区域内被认为目前不能达标,或者在相关期内不可能达标的任何部分为空气质量管理区。第2条规定,作为后续空气质量评审的后果,本节所述及的命令:(1)可以由后续命令更改;(2)在后续的空气质量评审中认为在指定区内空气质量目前不能达标,或者在相关期内不可能达标,可以由后续的命令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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