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保护规划编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3页(276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18条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1)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2)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3)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4)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第20条规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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