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农业经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页(439字)
18世纪一些西方国家农业经济立法的重点是制定新的土地政策。如美国为了促进资本主义的农业发展,1785年国会颁布了《土地法令》,1795年颁布了《土地法》。法令宣布西部土地一律收归国有,由政府出售。1841年又颁布了《垦地权条例》,规定自行占地垦殖者有权购买所垦土地。美国在开始实施《土地法令》时,又着手进行农业人口转移立法,1787年颁布了《西北准州条例》,规定了成立新州的程序,明确了移民的基本权利,从而鼓励人们向西部迁移。18世纪末,法国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雅各宾专政时期,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改革法令。如1793年6月3日通过了第一个《土地改革法令》规定,没收逃亡者土地分块出售给农民。7天后,又颁布了第二个土地法令,把村社公有土地、牧场和森林归还给农民。一个月后,又颁布了第三个土地法令,取消封建领主的特权,豁免农民的苛税。这个法令使广大农民变成了小土地私有者,改变了法国农村的封建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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