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废油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6页(273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第5章规定:(1)欲经营废油处理事业时,每座废油处理设施均须经运输大臣批准,按规定提出申请书。(2)批准的申报者在事业开办时,应立即向运输大臣申报。(3)港湾管理者及渔港管理者以外的废油处理事业者在订立有关废油处理收费、废油处理章程时,须经运输大臣批准。(3)运输大臣认为废油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不够充分时,为防止船船油类污染海洋,必要时可提出配备所需废油处理设施的劝告。(4)国家认为必要时,可在预算范围内,对新建或改建废油处理设施的港湾管理者补助其新建或改建所需费用的。
上一篇:日本1970年海洋防污立法
下一篇:日本濑户内海环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