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保护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5页(349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正通过森林法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7)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