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评定对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9页(1357字)
日本1978年《促进农业机械化综合对策实施纲要》规定,凡在都、道、府、县农机使用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中完成一定学科并掌握了某种技能的人员,都、道、府、县知事应对其技能进行评定。有能力的技术人员要适当地分配到以上各种事业中去,并鼓励到农村定居。关于农业机械使用技术人员的评定、培养对策实施规定:(1)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技能分为农业机械技能和农业设施技能2个种类进行评定,分别有1级技能和2级技能2个等级。上述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标准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制订。(2)应考者及应考资格,技能评定应考对象包括农民、市、镇、村和农业团体等的职员及知事认为有必要使之从事农业机械、设施的利用、管理、维修等工作或预定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3)评定委员会,为了事业的顺利进行,知事应召开农业机械技能评定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事业的经营和实施计划;关于审查考试的基本方针;考试成绩的审查和决定是否合格;其他有关推进事业的必要事项。评定委员会应由知事从县行政部局长,都、道、府、县培训机构负责人,有关农业团体的公务人员和有学识有经验者之中指定与其他委托的委员一起组成。评定委员会应将有关项目的审议的结果向知事报告,凡与事业有关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向知事提出意见。知事除了配备承担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部课的事务处理体制之外,当着手某项事业时,必须考虑与县有关部课、都、道、府、县培训机构取得密切的联系。(4)技能的评定,有关农业机械、设施利用技能的评定,应由技能评定委员会根据(1)项中规定的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进行。知事应从都、道、府、县培训机构的职员、县行政部局中负责课的职员、县农业试验场的职员中指定技能评定员。关于农机、设施利用方面的技能评定所必要的考试应包括专业理论和实际技能,必要时还可以进行面试。该项考试的实施办法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制定。在进行技能评定时,技能评定员可以免去如下人员——即经评定委员会认为符合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制定的标准的合格者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技能考试。(5)评定证书的颁发,知事对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并承认其为高性能农机技术使用人员者(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士”)分别按照(1)项规定的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颁发技能评定证书。评定证书的式样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6)农业机械实地培训的实施,为培养农业机械士,知事可根据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的另外规定,除在都、道、府、县的培训机构施行培训外,在现场进行有关农业机械使用方面的培训。(7)农业机械士的配备,参照评定和培养农机使用技术人员对策的宗旨,知事应考虑在与农业机械、设施有关的各种引进补助事业中,适当地配备农业机械士,以利于农机和农业设施的有效利用。当实施有关农业机械、设施的各种引进补助事业时,地方农政局长应就农业机械士的适当配备问题向所管辖的都、道、府、县、市、镇、村农业团体等提出必要的建议并进行指导。(8)提高农业机械士的技能和素养,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士的技能和农作业安全方面的素养,知事应根据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的另外规定,以举办讲习会等进行指导。(9)证书发放登记,知事要分别按年度、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编制农业机械士评定证书发放总名册,并加以整理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