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特许猎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1页(1235字)

1988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1)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3)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1)申请猎捕者没有条件以合法的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2)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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