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出口交易组合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9页(186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24条规定,有作为进出口组合会员资格者,为第21条规定的并由章程规定者。第25条规定,进出口组合必须为其会员的总数为章程规定的具有作为会员资格者的1/2以上,而其会员在过去3年间向该指定地区的出口额及从该指定地区的进口额各为在过去3年间向该指定地区的出口总额及从该指定地区的进口总额的2/3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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